《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印发后,围绕党员能不能炒股问题引发热议。根据这一规定,主要有以下四类人员不得买卖股票,下面小编将为您详细解答,欢迎阅读。

  条例第88条是关于“违反有关规定从事营利活动”的处分规定。其中,第3项将“买卖股票或者进行其他证券投资的”作为违纪情形之一列了出来。新条例并没有改变原条例规定,只是从立法技术上删除了“个人违反规定”这一内容。马-森述说,关于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买卖股票问题,经历了一个从一律禁止到逐步放宽的过程。

  根据这一规定,主要有以下四类人员不得买卖股票:

哪些人员不可以炒股(哪些人员禁止炒股)

  ——上市公司的主管部门以及上市公司的国有控股单位的主管部门中掌握内幕信息的人员及其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不准买卖上述主管部门所管理的上市公司的股票。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其派出机构、证券交易所和期货交易所的工作人员及其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不准买卖股票。

  ——本人的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在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任职的,或者在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授予证券期货从业资格的会计(审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投资咨询机构、资产评估机构、资信评估机构任职的,这些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不得买卖与上述机构有业务关系的上市公司的股票。

  ——掌握内幕信息的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在离开岗位3个月以内,继续受该规定的约束。由于新任职务而掌握内幕信息的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在任职前已持有的股票和证券投资基金必须在任职后一个月内作出处理,不得继续持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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