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哪些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
1、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的人包括: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
2、债权人向法院申报债权后,就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并享有表决权。而对于债权尚未确定的债权人,除人民法院能够为其行使表决权而临时确定债权额的外,不能够行使表决权。
3、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五十九条,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为债权人会议的成员,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享有表决权。 债权尚未确定的债权人,除人民法院能够为其行使表决权而临时确定债权额的外,不得行使表决权。
第六十四条,债权人会议的决议,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通过,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二分之一以上。但是,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债权人认为债权人会议的决议违反法律规定,损害其利益的,可以自债权人会议作出决议之日起十五日内,请求人民法院裁定撤销该决议,责令债权人会议依法重新作出决议。 债权人会议的决议,对于全体债权人均有约束力。
二、公司股东会议召集权是什么权利
股东会议召集权,是公司股东认为有召开股东会的必要时,可按照法律规定提请董事会召集会议,以及在董事会召集股东会议时,可依法律自行召集股东会的权利。
股东大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
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的,监事会应当及时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的,连续九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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