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可以办理公示催告的票据

  一般票据都可以申请公示催告。但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汇票、银行本票和用于支取现金的支票除外。

  一、什么是公示催告

  是指失票人在票据丧失后向法院提出申请,法院受理后发布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一定期限内向法院申报权利,如果公告期限届满,依然无人向法院申报权利,则法院将根据失票人的申请,作出除权判决,从而使票据权利与票据本身相分离的一种法律程序。失票人在收到除权判决书后,就可以凭借除权判决要求付款。

  二、公示催告的可能结果

  第一种:法院发布公告后,经过公告期,没有人向法院申报权利。那么这时候,只要申请人向法院递交除权判决申请书,法院就可以作出除权判决。收到除权判决书以后,申请人就可以持除权判决要求付款人付款了。

  第二种:法院发布公告后,在法院作出除权决以前,有人向法院申报权利。只要有人申报权利,法院就要裁定终结公示催告程序。法院裁定终结后,就会通知付款人,可以继续付款。这时候,申请公示催告的人就只能通过起诉的方式来达到救济的目的。至于起诉谁,是非常有技巧的,起诉对象的错误,可能直接导致案件败诉。

公示催告程序适用的票据是(申请公示催告的票据所应具备的条件包括)

  三、什么票据可以申请公示催告?

  不是所有的票据丧失后都可以申请公示催告。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18条,按照规定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持有人,因为票据被盗、遗失或者灭失,可以向票据支付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因此,只有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在丧失后,最后的合法持票人才可以申请公示催告。

  根据《支付计算办法》第27条,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汇票、银行本票和用于支取现金的支票不得背书转让。因此,此类汇票、本票、支票丢失后就不能申请公示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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