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客观情形改变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依据《民法典》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比如用人单位宣布破产,被吊销营业执照等情形。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义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其他:
1.劳动者丧失相关资格的;
2.政策改变或过期的;
3.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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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性裁员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
(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