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中止具有各种表现形式,对犯罪中止的种类进行研究,有助于在司法实践中对犯罪中止正确地进行定罪量刑。

  (一)根据犯罪中止的时间可以分为预备阶段的中止和实行阶段的中止

  这是指犯罪中止必须发生在犯罪过程中。犯罪中止的及时性,对于认定中止有着重要的意义。根据中止及时性的特征,以下两种行为不能视为犯罪中止:

  1、预备阶段的中止,是指在犯罪的预备过程中,自动地中止预备活动。例如,准备凶器要去杀人,后内心悔悟了,打消了杀人的意念,中断了杀人预备活动,因而未着手实行杀人行为。

  2、实行阶段的中止,是指在犯罪的实行过程中,自动地中止了实行行为。例如,在杀人过程中,已经将被害人砍伤,见被害人痛苦呻吟的惨状,产生了怜悯之心,中止了杀人行为。

  以上两种行为形式上类似于犯罪中止,但由于它不具备犯罪中止的时间条件,因此不得视为犯罪中止。对于这种事后的悔改表现,在量刑时可以作为一个情节予以考虑。

下列哪种情形属于犯罪中止行为(下述哪些情形属于犯罪中止)

  (二)根据对中止犯中止行为的要求可以分为消极中止和积极中止

  1、消极中止,是指在犯罪示实行终了的情况下,停止继续实施犯罪行为,这是犯罪中止的典型刑。在这种情况下,需要强调的是中止犯罪的彻底性,即必须是彻底地打消了继续或再次侵犯同一客体的意图,而不是暂时停止伺机再次侵犯。

  2、积极中止,是指在犯罪行为已经实行终了而犯罪结果尚未发生的情况下,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这是犯罪中止的特殊形式。在这种情况下,需要强调的是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有效性。如果犯罪分子虽然采取了积极的行动,但并未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犯罪分子仍然要负犯罪既遂的刑事责任,不能视为犯罪中止。

  从上述分类可以看出,消极中止与积极中止,对中止行为的要求有所不同。这在认定时需要加以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