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哪些情形可认为股东有公司法33条的不正当目的

  1、有限责任公司有证据证明股东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股东有公司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不正当目的”:

公司法关于股东的认定依据是什么(公司法关于股东的认定依据是)

  (1)股东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公司主营业务有实质性竞争关系业务的,但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

  (2)股东为了向他人通报有关信息查阅公司会计账簿,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

  (3)股东在向公司提出查阅请求之日前的三年内,曾通过查阅公司会计账簿,向他人通报有关信息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

  (4)股东有不正当目的的其他情形。

  2、法律依据:《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四)》第八条

  二、股东虚假出资是怎样

  实践中单位虚假出资主要表现为:

  1、以无实际现金或高于实际现金的虚假银行进账单、对账单骗取验资报告,从而获得公司登记;

  2、以虚假的实物投资手续骗取验资报告,从而获得公司登记;

  3、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出资,但并未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

  4、作为出资的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

  5、单位股东设立公司时,为了应付验资,将款项短期转入公司账户后又立即转出,公司未实际使用该款项进行经营;

  6、未对投入的净资产进行审计,仅以投资者提供的少记负债高估资产的会计报表验资。

  依据《公司法司法解释》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有证据证明股东存在:股东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公司主营业务有实质性竞争关系业务的,但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等情形,可认定股东有公司法33条第二款规定的不正当目的。希望以上内容能对你有所帮助,如果你还有其他问题可以到臻睿律师www.zhenruikeji.com咨询专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