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哪些行为不能提起行政诉讼
1、国家行为
2、抽象行政行为
3、行政机关对其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
4、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
5、公安、国家安全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
6、行政机关的调解行为和仲裁行为
7、不具有强制力的行政指导行为
8、驳回当事人对行政行为提起申诉的重复处理行为。
9、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十三条 人民法院不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事项提起的诉讼:
(一)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
(二)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
(三)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
(四)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行政行为。
二、行政诉讼的判决结果有哪些
1、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2、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3、判决被告在一定期限内履行职责;
4、判决被告履行给付义务;
5、判决确认违法,但不撤销行政行为;
6、判决确认行政行为无效;
7、判决责令被告采取补救措施;给原告造成损失的,依法判决被告承担赔偿责任;
8、判决变更处罚数额;
9、判决被告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责任;
10、判决给予补偿。
国家行为、抽象行政行为、行政机关对工作人员的任免或奖惩等行为、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具有强制力的行政指导行为等都不能被提起行政诉讼。希望以上内容能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还有其他问题可以到臻睿律师www.zhenruikeji.com咨询专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