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行为构成侵犯他人的商业秘密
(一)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这里所谓“其他不正当手段”是指商业秘密的所有人和经商业秘密所有人许可的商业秘密使用人以外的其他人,采取除秘密窃取、物质金钱和其他利益利诱、以及恐吓、暴力威胁等手段以外的,其他足以获得商业秘密的违法手段。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披露”是指商业秘密的所有人和经商业秘密所有人许可的商业秘密使用人以外的其他人,对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告知他人或者通过公众媒体将商业秘密公布于众的行为。
(三)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此外,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前款所列违法行为,获取、使用、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视为侵犯商业秘密。
对于侵犯他人的商业秘密的行为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经营者以及其他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违反本法第九条规定侵犯商业秘密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同时,我国《刑法》将侵犯商业秘密,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规定为侵犯商业秘密罪,《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侵犯商业秘密,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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