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商品房销售广告是否有效力?
1、商品房销售广告在一般情形下为要约邀请,不具备要与法律效力。如果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影响合同订立和价格,属于要约。违反了要约,需承担违约责任。
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三条 商业广告和宣传的内容符合要约条件的,构成要约。
2、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为要约邀请,但是出卖人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应当视为要约。该说明和允诺即使未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亦应当视为合同内容,当事人违反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二、若商品房买卖合同有效,出卖方需要承担违约责任吗?
1、由于出卖人的原因,买受人在下列期限届满未能取得不动产权属证书的,除当事人有特殊约定外,出卖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1)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办理不动产登记的期限;
(2)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尚未建成房屋的,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
(3)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已竣工房屋的,自合同订立之日起90日。
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或者损失数额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已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
2、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过高为由请求减少的,应当以违约金超过造成的损失30%为标准适当减少;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为由请求增加的,应当以违约造成的损失确定违约金数额。
不少开发商为了更好的销售房屋,会发布商品房销售广告,根据规定此类广告一般会被视为要约邀请,并不具有法律效力。公民在看到广告之后,可以向开发商发出购买房屋的要约,若是开发商对要约作出承诺,那么房屋买卖合同就成立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