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许可使用合同是否算作商标使用证明

  《商标法》并没有明确将商标许可使用合同纳入商标使用证明一类。但在实际审查中,商标许可使用合同以及被许可人使用该商标的证明一般都被认可为商标的使用证明。

  显然,商标资源得到了合理的利用。如果以三年不使用为由撤销该商标,那么,这就未免过于拘泥于条文。但是,如果商标所有人仅仅许可他人使用,被许可人实际并未使用商标,那么,这一许可使用是否能算作商标使用证明呢?许可使用商标实质上是被许可人对注册商标的“租赁”或“借用”。《商标法》规定,商标所有人应当监督被许可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但是被许可人是否使用,商标所有人无权干涉。商标所有人许可他人使用商标,已意在使用商标,不欲闲置其资源。如再要求商标所有人担负让被许可人实际使用商标的义务,这对商标所有人而言未免过于严苛。因此,单是商标许可使用合同也应归入商标使用证明。

商标的许可使用(商标使用许可协议模板)

  代理的有关问题

  在实际办理过程中,如果商标所有人在办理商标注册时委托了代理人,那么,要求商标所有人提供商标使用证明的通知,撤销商标或商标继续有效的通知都发给商标代理人。依据《民法典》的有关规定,委托代理有其代理权限和期限。商标代理人与商标所有人签订的书面代理协议一般都指明了代理的权限即商标注册,但没有明确代理的期限。那么,代理期限则为完成代理事项的合理时间。所以,一旦商标代理人代理商标注册完毕,那么,代理协议终止,代理人与商标所有人不复有委托代理关系。换言之,代理三年不使用撤销商标这一业务并非代理人的义务,商标所有人也没有义务必须委托原商标代理人。因此,建议有关通知或决定直接发往商标所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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