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因是否构成表见代理发生争议的怎样承担举证责任
1、因是否构成表见代理发生争议的,相对人应当就无权代理符合存在代理权的外观的条件承担举证责任;被代理人应当就相对人不符合不知道行为人行为时没有代理权,且无过失的条件承担举证责任。
2、法律依据:《关于适用总则编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八条
二、导致表见代理发生的原因
1、被代理人曾经以书面形式或口头形式,直接地或者间接地向相对人表示委托行为人作为自己的代理人,但事后被代理人并未对行为人授予代理权,也没有向相对人澄清这一事实,由此导致相对人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
2、代理权被撤销或者代理权终止后,被代理人没有采取必要的措施向相对人揭示这一事实,例如,收回授权委托书或者向有关的当事人发出通知,导致相对人不知道代理权被撤销或者代理权终止的事实,因而相信行为人仍然拥有代理权。
3、因授权委托书中记载的授权范围不明确,导致代理人超越代理权从事代理行为,而相对人却相信代理人有代理权。
4、因行为人持有被代理人的介绍信、印章、合同专用章、盖有公章的空白合同文本等可以证明其享有代理权的文件,导致相对人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
5、被代理人允许行为人挂靠在自己的名义下从事经营活动,或者将本公司的营业执照或者公章出借给行为人,导致相对人相信行为人拥有代理权。
依据《民法典总则司法解释》的规定,无权代理行为未被追认,相对人请求行为人履行债务或者赔偿损失的,由行为人就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为人无权代理承担举证责任,能证明的,法院支持相对人的主张;不能证明的,按照各自的过错认定行为人与相对人的责任。希望以上内容能对你有所帮助,如果你还有其他问题可以到臻睿律师www.zhenruikeji.com咨询专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