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公务员的合法权利,优化公务员队伍,提高行政工作效率,根据《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和《国家公务员辞职、辞退暂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公务员的辞职,是指公务员根据本人意愿,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申请辞去现任职务,终止其与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机关的任用关系。
第三条辞退公务员是指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解除其与公务员的任用关系。
第二章辞职
第四条公务员本人要求离开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机关,并不再担任其公务员职务的,可以按照规定程序向任免机关提出辞职。
第五条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公务员申请辞职应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由本人向所在司、办提出书面辞职申请,填写《国家公务员辞职申请表》;
二、所在司、办提出意见,并报人事部门审核;
三、呈报局长审批,并将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有关司、办及申请辞职的人员;
四、办理国有资产清还手续;
五、办理有关辞职手续。
第六条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公务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辞职:
一、在涉及国家安全、重要机密等特殊职位上任职以及调离上述职位不满解密期的;
二、新录用公务员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机关服务年限不满五年的;
三、重要公务尚未处理完毕,而且需由本人继续处理的;
四、正在接受审查的。
第七条公务员辞职,任免机关应在接到申请的三个月内予以审批,超过三个月未予批复的,视为同意辞职,任免机关应按规定办理辞职手续。
第三章辞退
第八条辞退公务员是国家行政机关的法定权力,只要符合法定的事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可以依照法定程序辞退公务员。
第九条公务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辞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