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8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自赔案件程序的规定》,该《规定》共20条,自2013年9月1日起施行。
回避制度《规定》明确:参与办理自赔案件的审判人员是赔偿请求人或其代理人的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办理的,应当主动回避。赔偿请求人认为参与办理自赔案件的审判人员有上述情形的,有权以书面或者口头方式申请其回避。这一规定还适用于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
审查制度《规定》还要求,人民法院办理自赔案件,应当进行全面审查,充分听取赔偿请求人的意见,必要时人民法院可以采取调取原审判、执行案卷,向原案件承办部门或有关人员调查、核实情况等。
协商制度《规定》完善了自赔协商制度,规定法院可与赔偿请求人就赔偿方式、赔偿项目和赔偿数额在法定范围内协商,协商应当遵循自愿、合法的原则,协商情况应当制作笔录
听证制度为扩大程序参与、增加程序透明度,多年前,听证制度被引入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审理程序环节,效果良好。《规定》吸收了这一经验,在自赔案件中规定了听证制度,在“案件争议较大,或者案情疑难、复杂”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可以适用进行听证。听证参与人包括赔偿请求人、原案件承办人以及其他相关人员。
申请书赔偿请求人提出赔偿请求时,应递交申请书。
申请书应当载明:
1.受害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工作单位和住所。
2.具体的要求、事实根据和理由。
3.申请的年、月、日。赔偿请求人书写申请书确有困难的,可以委托他人代书;也可以口头申请,由赔偿义务机关记入笔录。
如果当事人对于法院判决的赔偿金额不服的话可以向上级人民法院继续上诉保障自己的权利。如果您还有其他问题,请咨询法律咨询网www.zhenruikeji.com的专业律师,他们会为您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