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2、《山东省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3、《山东省实施办法》
4、《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
5、《关于加强土地权属争议调处工作的通知》
6、《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
7、其他有关法律规定
二、处理土地权属争议的权限
土地权属争议由当事人协商,协商不成的,由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调查和处理,需要作出处理决定的,拟定处理意见,报县人民政府处理。
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指定专门机构或者人员负责办理争议案件有关事宜。
1、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单位与单位之间发生的争议案件,由争议所在地的县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调查处理。
对于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发生的争议案件,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由乡级人民政府受理和处理。
2、下列案件不作为争议案件受理:
(1)土地侵权案件
(2)行政区域边界争议案件
(3)土地违法案件
(4)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争议案件
(5)其他不作为土地权属争议的案件
3、向乡级人民政府申请处理土地权属争议的,由乡级人民政府按照相关法规规章办理。
三、申请材料
当事人直接向争议土地所在县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的,提交下列材料。
1、申请书
申请书应载明以下事项:
(1)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的姓名或名称、地址、邮政编码、法定代表人姓名和职务。
(2)请求的事项和理由
2、有关证据材料及证人的姓名、工作单位、住址、邮政编码。
3、委托代理人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写明委托的事项和权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