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经济纠纷的处理方式有:
(一)、侵权纠纷,由当事人协商解决
(二)、协商不成的,可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行政调处
调解达成协议的,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由承办人署名并加盖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印章后生效。生效的调解书具有法律效力,是土地登记的依据。当事人也可不经行政调处直接提起民事诉讼
(三)、当事人对行政调处不服的,可以以对方当事人为被告提起民事诉讼
或依法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乡级人民政府提出处理申请,又或者向有关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调查处理申请。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按规定进行审查,并在收到申请书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提出是否受理的意见。
认为应当受理的,在决定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申请书副本发送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应当在接到申请书副本之日起30日内提交答辩书和有关证据材料。逾期不提交答辩书的,不影响案件的处理。
认为不应当受理的,应当及时拟定不予受理建议书,报同级人民政府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当事人对不予受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当事人申请调查处理土地权属争议,应当提交书面申请书和有关证据材料,并按照被申请人数提交副本。当事人委托代理人申请的,还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
(四)、当事人对人民政府作出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在规定的时间内,当事人既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处理决定即发生法律效力。生效的处理决定是土地登记的依据。
土地经济纠纷在司法实践中是比较常见的,涉及到当事人之间因土地使用的相关问题,而造成了严重的矛盾的,应当是可以协商进行处理的,如果双方可以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 那么就是具备法律效力的,具体情况结合实际而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