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在什么情况下土地使用权不用摊销
1、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的土地使用权用于建造对外出售的房屋建筑物,相关的土地使用权应当计入所建造的房屋建筑物成本。
2、企业改变土地使用权的用途,将其作为用于出租或增值目的时,应将其账面价值转为投资性房地产。
二、摊销与不摊销有什么影响
1、如果是房地产开发企业,用于建造商品楼房,因为商品房是属于存货,所以土地使用权也将会计入存货。还有就是说将来卖房的时候,一定是地随房走,从没有听说过谁买房土地使用权还没得到的。
2、如果是一般的企业,它们的土地使用权要看刚开始取得时的用途。要是为了建造厂房、办公室和办公楼,就要被计入无形资产。同时,在固定资产建造期间(包括在建工程)无形资产的摊销计入在建工程中,最终是结转为固定资产。在结转后,无形资产的摊销还是要分用途的。比如说是用于车间用还是用于管理用,得分别计入制造费用或者生产成本、管理费用等。
3、如果厂房在使用一段时间后转为投资性房地产。根据地随房走的这个原则,你把房租给别人,那不可能不让人家使用这块土地的。这时,就要看投资性记地产后续计量的方法。按模式来看,如果是成本模式,原来的固定资产及累计折旧与投资性房地产和投资性房地产累计折旧等额结转、原来的无形资产和累计摊销与投资性房地产和投资性房地产累计摊销等额结转。那如果是公允模式,原来非投资性房地产的科目与投资性房地产的科目之间存在的差额,又分为借方和贷方两方差异。若是在贷方计入:其他综合收益:若是在借方计入:公允价值变动的损益。
综上,税法符合规定的无形资产应当要按照不低于10年的年限进行摊销。无形资产的摊销期限一旦经过确定,就不可以随意变化、更改。由于客观经济环境发生的改变,确实需要变更摊销期限的,应当将变更作为会计估计变更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