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企业固定工转制过程中,如何处理用人单位与企业固定工的劳动关系

  用人单位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后,应及时将职工档案转到职工新的接收单位;无接收单位的,转到职工本人户口所在地

  原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在国有企业固定工转制过程中,劳动者无正当理由不得单方面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用人单位也不得以实行劳动合同制度为由,借机辞退部分职工。根据该规定的精神,对企业固定工在转制过程中产生的问题,可按以下方法法处理:

  1、职工不愿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经双方协商同意,可在书面申请三十日后解除劳动关系。用人单位招(接)收的大中专毕业生,按有关规定签订了服务合同或其他协议的,未到期的仍应继续履行,并应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对拒绝签订劳动合同又履行协议的,用人单位可在其提出书面申请三十日后解除劳动关系。劳动关系解除后,如原合同约定或用人单位依法规定了赔偿办法的,职工应依相关约定或规定承担赔偿责任;如无约定或规定的,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2、职工拒绝签订劳动合同但仍要求保持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可在规定的期限届满后,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并办理有关手续。

  3、职工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并经有关机构证明尚未处理完毕或由于其他问题在被审查期间,不得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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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在转制过程中,用人单位与职工应本着相互合作的精神,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协商确定劳动合同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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