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生医疗事故产生纠纷,对于能够反映事实情况的视频材料可以作为法定有效证据之一,作为非常规医疗事故证据材料往往起到一定的作用,因此而言,医疗事故纠纷中可以反映事情经过的监控视频当然可以作为鉴定参考的依据之一,医方可以主动提供,患方可以通过法院调取。
相关法律依据: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收集、调取证据。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证据。
行政机关在行政执法和查办案件过程中收集的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证据材料,在刑事诉讼中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十八条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医学会的通知之日起10日内提交有关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材料、书面陈述及答辩。医疗机构提交的有关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材料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住院患者的病程记录、死亡病例讨论记录、疑难病例讨论记录、会诊意见、上级医师查房记录等病历资料原件;
(二)住院患者的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等病历资料原件;
(三)抢救急危患者,在规定时间内补记的病历资料原件;
(四)封存保留的输液、注射用物品和血液、药物等实物,或者依法具有检验资格的检验机构对这些物品、实物作出的检验报告。
综上所述,医疗事故纠纷案件中,病历档案、证人证言、就诊记录等证据材料多种多样,但是在现实生活中,由于人的诚信程度不同,经常出现事实与现有证据不符的情况,在自己没有书面证据能推翻对方证据的情况下,视听资料作为非常规证据有时非常重要,往往对于案情的判定起的关键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