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担保是指为债务人担保的第三人,为了保证其追偿权的实现,要求债务人提供的担保。在债务清偿期届满,债务人未履行债务时,由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第三人即成为债务人的债权人,第三人对其代债务人清偿的债务,有向债务人追偿的权利。当第三人行使追偿权时,有可能因债务人无力偿还而使追偿权落空,为了保证追偿权的实现,第三人在为债务人作担保时,可以要求债务人为其提供担保,这种债务人反过来又为担保人提供的担保叫反担保。
在反担保合同中,存在如下法建关系:
1、借款人与银行间的借款合同,又称主合同或本合同,是引起担保与反担保关系的源起法律关系或原因行为。
2、担保人与借款人、贷款人间的担保合同,是为保证主合同的履行而设定,既是借款合同的从合同又是反担保合同的主合同。
3、反担保人与担保人、借款人间的反担保合同,依赖于借款合同与担保合同的产生而产生,是担保合同的从合同。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人们法律意识的增强,反担保会越来越多地出现在人们的生活中,大到政府利用国债资金进行基础设施建设,政府为此进行担保的同时,要求建设单位提供某种形式的反担保;小到个人创业、自谋职业、下岗再就业等个人经营需融资时,一些政府成立的中介组织承担担保责任时,也要求借款人提供反担保;特别是应运而生的专业化金融担保公司的出现,使反担保形式日益普遍化。
当事人在采用反担保的形式维护自身权益时,多将反担保合同进行法律公证,将合同在订立之时既让精通法律的专业人员进行审查,保证合同成立和生效的确定性,又充分利用公证的强制执行效力,一旦出现债务人、反担保人违约时,公证可依法律规定和合同的约定,出具执行证书,不必再经过“漫长”的诉讼之途,充分发挥了公证的避免纠纷、减少诉讼的独特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