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律上不安抗辩权的含义是什么

  不安抗辩权是民法中抗辩权的一种。根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是指双务合同中,双方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先履行的一方有确切的证据证明后履行方有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能力的情况下,可暂时中止履行的权利。

  规定不安抗辩权是为了切实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防止借合同进行欺诈,促使对方履行义务。不安抗辩权的行使条件如下:

  (一)因同一双务合同互负债务,且两债务间具有对价关系。

  (二)主张不安抗辩权的一方应当先履行债务,且其债务已届清偿期。如果履行期未届至,先履行方只能暂时停止履行的准备,无从停止履行。不安抗辩权适用的双务合同属于异时履行。是指

  双方履行存在的时间顺序,即一方先履行,另一方后履行。

  (三)先履行方有确切证据证明后履行方履行能力明显降低,有不能为对待给付的现实危险。它包括三个要素:

  1.后履行方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能力。根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后履行方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能力的原因有:①财产显形减少。包括经营状况恶化、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②丧失商业信誉;③提供劳务或完成工作的合同中,债务人丧失劳动能力;④给付特定物的债务中,该特定物丧失。

  2.后履行方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能力发生于合同成立之后。

  3.先履行方对事实负有举证责任。先履行方主张不安抗辩权,必须有对方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确切证据,而不能凭自己的主观猜测。否则,将会因擅自中止合同履行而承担违约责任,从而使自己处于极为不利的地位。

不安抗辩权承担的义务(不安抗辩权的法律价值)

  我们都知道合同签订就代表着合同双方的权力义务已经确定,不管怎样,合同双方都要按时履行相关义务,没有特殊原因不能损害他人的利益,就算损害了他人利益也要按时补偿。了解更多的法律知识请上法律咨询网www.zhenruikeji.com进行专业的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