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如果免责条款没有尽到相应的说明义务,则上述机构应该退费根据《解释二》第9条,“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关于提示和说明义务的规定,导致对方没有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对方当事人申请撤销该格式条款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因此,即使合同有明确的规定不予退费的,也并不是一概不退,还是要根据实际情况看免责条款的提供者是否尽到了采用合理的方式提醒和说明的义务。否则可以申请法院撤销该格式条款。
二、什么情况下属于采用了“合理的方式提醒和说明”《合同法解释二》第6条规定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对格式条款中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内容,在合同订立时采用足以引起对方注意的文字、符号、字体等特别标识,并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格式条款予以说明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符合合同法第三十九条所称“采取合理的方式”。实践中,采取加粗字体、采用彩色字体或者下划线等方式在免责条款下提示的属于采用了“合理的方式提醒和说明”。
三、应如何确定退费的比例
根据《合同法》第39条第1款:“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因此,退费要具体分析,考虑学校是否已经投入了一定的人力和物力,以及退学行为是否会给学校带来损失等,按照公平原则确定退费的比例。有的地方物价局以及教育主管部门出台了相关的文件规范退费行为。比如省有规定,学校或培训机构,学员入学在三个月以内的,可以退回50%的费用。结语:无论学校、培训机构或者驾校,如果遭遇入学就不退费的“霸王条款”,一方面可以向其主管部门投诉,试一下是否可以调解解决。如果无法协商处理,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