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夫妻感情破裂的具体法定情形
1、夫妻感情破裂的法定情形:夫妻之间双方有长期积怨,不可能和好;或夫妻因感情不和长期分居,双方没有共同的生活,互不履行夫妻之间的义务等。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应当从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的现状和有无和好的可能等方面综合分析。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规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二、夫妻感情破裂表现有哪些
夫妻感情破裂表现如下:
1、因感情不和分居已满3年,确无和好可能的
2、一方与他人通奸,经教育仍无悔改表现
3、婚前缺乏了解,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难以共同生活的
4、一方欺骗对方,或者在结婚登记时弄虚作假的
5、未同居生活,无和好可能的
6、包办,买卖婚姻、婚后一方随即提出离婚或者虽共同生活多年,但确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的。夫妻感
情破裂,是离婚案件中,法官判决离婚的重要依据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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