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工受伤是否可以直接以普通民事侵权案件起诉
需要结合实际的情况分析:
一、法院不应受理。理由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三款、第十二条一款的规定,属于《工伤保险条例》调整的劳动关系和工伤保险范畴的应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故请求民事损害赔偿的不予受理。
二、法院应当受理,按普通民事案件处理。因为工伤认定属于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实施的具体行政行为,当事人对决定既未申请复议又未申请行政诉讼,决定已经生效,当事人就可以以民事损害赔偿诉讼。
三、法院应当受理,但不能以民事损害赔偿案件处理,而应直接以工伤事故判决。理由是尽管劳动行政主管部门的决定已经生效,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经明确规定此类不能以民事损害赔偿处理,如果民事赔偿不予受理,当事人的损害就得不到救济。
《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在规定的工作场所和工作时间因工作原因受伤,应当被认定为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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