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对子女抚养问题,应当依照我国《婚姻法》相关规定,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根据相关司法实践,归纳如下:
一、两周岁以下的子女抚养权问题。
哺乳期以内(一般为两周岁以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为原则。
随父方生活的情形:
(1)父母双方协议,两周岁一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
(2)母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3)母方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4)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二、两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抚养权问题。
先由父母双方进行协商解决。
对于协商不成,且父方和母方均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予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对于子女满十周岁的,应当考虑其本人的意见。
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除上述情形外,在法律准许的范围内,且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可以协议轮流抚养子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