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踪人财产代管人的代管行为范畴是什么

  失踪人的财产由他的配偶、父母、成年子女或者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代管。财产代管人有争议,没有以上规定的人或者以上规定的人无能力代管下,才由人民法院指定的人代管失踪人财产。

  规定失踪人的配偶、父母、成年子女或者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作财产代管人时,人民法院也可以指定财产代管人。由上可知,财产代管人可以由法院直接指定,并不以失踪人的意愿为前提。因此.踪人财产代管人的地位而言,兼具有法定代理人、指定代理人类似的地位,即财产代管人有权依其代管权,对失踪人财产的全部或者一部管理。

  《民法典》第四十二条 【失踪人的财产代管人】失踪人的财产由其配偶、成年子女、父母或者其他愿意担任财产代管人的人代管。

  代管有争议,没有前款规定的人,或者前款规定的人无代管能力的,由人民法院指定的人代管。

  第四十三条 【财产代管人的职责】财产代管人应当妥善管理失踪人的财产,维护其财产权益。

  失踪人所欠税款、债务和应付的其他费用,由财产代管人从失踪人的财产中支付。

  财产代管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失踪人财产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被宣告失踪人的财产代管人享有诉讼实施权(失踪人的财产可以由失踪人的子女代管)

  第四十四条 【财产代管人的变更】财产代管人不履行代管职责、侵害失踪人财产权益或者丧失代管能力的,失踪人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变更财产代管人。

  财产代管人有正当理由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变更财产代管人。

  人民法院变更财产代管人的,变更后的财产代管人有权请求原财产代管人及时移交有关财产并报告财产代管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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