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加快完善立法。
2、提高执法观念。
执法者应当提高执法顾念,全面执行国家制定的法律。在判决中,法官既不能受重刑思想的影响,也不能忽视剥夺政治权利刑罚的判处。在交接中,各个司法、执法部门都要在思想上有足够的认识,进一步落实有关法律文书交接工作,相互配合相互监督,不漏掉一名罪犯。在执行中,监管单位在收到被剥夺政治权利罪犯的法律文书材料后,应建立监管改造档案,一人一挡实行监管,使国家法律得到正确实施。
3、创新管理模式。
被剥夺政治权利罪犯难以监管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已有管理模式的不合理,从而使剥权人员从畏难到厌烦,最终导致不服从监管。因此笔者建议创新管理模式:一是为剥权人员设计合理的监管措施;因为剥权人员被剥夺的只是政治权利,而不是人身自由,因此对剥权人员的监管不应当盲目地限定他们的人身自由和扩大他们的义务范围,而应当人性化地监管,主要围绕“不行使4项被剥夺的权利”以及定期汇报行踪即可。二是注重保护被剥夺政治权利人员的合法权益。虽然四项政治权利被剥夺了,但是他们依法享有的其他权利我们仍应予以保护,例如:对有立功表现的予以减去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还有就是为他们提供所需要的帮助,例如:就业指导、基本生活补贴等。从心灵上感化他们,既有利于他们回归社会,更有利于社会稳定。
4、发挥检察职能。
被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是监所检察部门的监督考察对象,监所部门要注意从日常收到的判决书、裁定书中收集被判决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情况,并进行登记造册,以此作为考察的依据。另一方面,监所检察部门利用正在推行的试行社区矫正检察官办公室模式,加强与派出所民警、司法行政干部、社工的联系沟通,更好地掌握被剥夺政治权利罪犯的动态情况、化解矛盾、参与帮困安置,使被剥夺政治权利罪犯切实受到监管、得到教育改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