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如何履行集团监事会职责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五)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六)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七)列席董事会会议,对所以议事项提出质询和建议;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

  (九)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集团公司监事会督查工作方案(集团公司监事会对子公司供暖公司的审查)

  二、如何产生公司监事会人员

  有限责任公司设监事会,其成员不得少于三人。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一至二名监事,不设监事会。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监事会设领导一人,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领导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委员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股份公司监事会还可以设副职,副职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副职可以在监事会不能履行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以上是对国有企业监事会职责的法律认可。相关事项的处理可根据实际生产经营事项办理,特别是监事会相关人员,需在规定范围内处理。做出法律决定,以避免导致法律适用错误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