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检察院对交付执行中的哪些违法行为可提出纠正意见
1、在交付执行中,人民法院发现有以下违法行为的,可以提出纠正意见:
(1)监狱、看守所对服刑期满或者依法应当予以释放的人员没有按期释放;
(2)对被裁定假释的罪犯依法应当交付罪犯居住地社区矫正机构实行社区矫正而不交付;
(3)对主刑执行完毕仍然需要执行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依法应当交付罪犯居住地公安机关执行而不交付,或者对服刑期未满又无合法释放根据的罪犯予以释放。
2、法律依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六百二十八条
二、刑事判决的执行程序
刑事诉讼中的执行,是指人民法院将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交付执行机关,以将其所确定的内容依法对诸实施,以及解决实施中出现的变更执行等诉讼问题而进行的各种活动、、执行是刑事诉讼的最后一个程序,也是国家刑罚权得以实现的关键阶段,但并非判决,裁定的整个执行过程和一切活动都属于刑事诉讼的范围属于刑事诉讼活动的,又包括两个方面:
1、人民法院将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交付执行。
2、刑罚执行过程中的变更,如暂予监外执行,减刑,假释等、而执行机关对罪犯的监管,教育,组织劳动等则不具有诉讼活动的性质,而属于司法行政活动执行要求合法、及时。
合法体现在,作为执行对象的只能是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和裁定,因此必须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及时是及时执行生效的判决。
依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对交付执行进行监督时,发现:监狱、看守所对服刑期满或者依法应当予以释放的人员没有按期释放;应当交付罪犯居住地社区矫正机构实行社区矫正而不交付等违法行为,依法提出纠正意见。希望以上内容能对你有所帮助,如果你还有其他问题可以到臻睿律师www.zhenruikeji.com咨询专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