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看待官员滥用职权
贪污受贿,滥用职权,如“瘟疫”般像是会传染。这也都是“权力”对一些领导干部诱惑力太大,行使权力越用越“顺手”,失去了本来的自控能力。在权力可以驱使个人获得“利益”和“掌声”条件下,一些领导干部没有经得住诱惑,被利益熏了心,被钞票蒙住了眼睛,从而选择了“前者”。甚至利用手中的权力,违规为他人做起了“铁饭碗”。
地区公职人员的选拔、认命,历来都是除了经过考核、政审和培训上任,还有就是长期在本职工作岗位上工作尤其突出,有目共睹的公开选拔人员,而不是哪位“领导”一个说了算。而有些领导干部可谓是“坏事做尽”,除了利用职权敛财,还做起了伪造人事档案,违规为他人“安排”事业编制的勾当。这都是权力落在了“心术不正”人手里的结果。
从每年两会的政府报告中可以看出,国务院布置给地方布置的工作任务可谓是光荣而又艰巨。如果地方领导把心思真正放在落实国务院所布置的工作上,那么这一年将是忙碌的一年,充实的一年,有更大收获的一年。反之,那些不管在什么时候,心里想的如何利用国家职权,谋取私利的官员,哪还有心思真正的为群众着想。所以,为官“末路之难,且行且珍惜”!
《刑法》
第三百九十七条 【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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