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确定私人贷款的管辖权?根据最新的民间借贷解释,对于私人贷款案件,当合同履行地点无法根据合同协议或交易习惯确定时,“接受货币方”的地点应确定为法院的合同履行的地方。
如何确定民间借贷管辖法院
1、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属于合同纠纷的范畴,原告有权选择诉讼权利。
在最高人民法院的民事案件规定中,民间贷款属于第三类案件,属于二等案件的“贷款合同纠纷”。因此,民事借贷合同纠纷属于借款合同纠纷。
对于合同纠纷案件的管辖权,“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合同纠纷所引起的法律由被告人所在的人民法院或者履行合同的地方管辖”。因此,根据民事诉讼法第35条,原告有权选择:“两个或两个以上法院具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在其中一个法院提起诉讼”可以选择在法院提起诉讼。被告人的住所,或在合约履行的法庭上被起诉。
2、债务人与贷款人未约定履行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事后又未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以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履行地点。仍然不确定。
在私人贷款案件中,所谓“收款地”有两种可能性:一是贷款合同签订后,贷款人实际上没有借贷,借款人向法院上诉,要求贷款人履行贷款合同义务。资金的接受者是借款人;在第二种情况下,当借款人收到钱而未能偿还时,贷款人起诉要求偿还,此时贷款人是货币的接受者。
总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确定贷款合同履行地点的批准,合同履行地是当事人履行合同义务的地点。贷款合同是一种双重合同,标的物是货币。贷款人和借款人应按照合同分别承担贷款义务和偿还贷款及利息的义务。贷款人和借款人的所在地是履行合同义务的地点。根据贷款合同的规定,贷款人应当首先提取贷款,从而履行其义务。因此,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贷款人的所在地应确定为履行合同的地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