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债权和担保权的关系是如何的

  一般而言,主债权基于主合同法律关系而产生,担保权基于担保合同法律关系而产生。前者被称为主合同,后者被称为从合同。所谓主合同,是指不需要其他合同的存在即可独立存在的合同,而从合同是指以其他合同的存在而为自己存在前提的合同。如在引言案例中,借款合同为主合同,抵押合同和保证合同为从合同。从合同的主要特点为附属性,即不能独立存在,而是附属于主合同。通说认为,附属性体现在成立、处分、存续和消灭等四个方面。

  抵押合同和质押合同为物权合同,无诉讼时效的约束;保证合同为债权合同,要受诉讼时效的约束。保证合同分一般保证合同和连带责任保证合同。一般保证合同诉讼时效的开始计算日期为:“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从判决或者仲裁裁决生效之日”,并随主合同诉讼时效的中断而中断;连带责任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从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之日起开始计算,它并不随主合同诉讼时效的中断而中断。因此,债权人依法获得生效裁(判)决或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期间归为消灭,保证合同诉讼时效开始计算。

  然而,诉讼时效的作用在于强化债权人的“时间观念”,督促其及时行使权利,确保债权的清晰和确定,稳定社会经济秩序。如诉讼时效已过的,债权(务)并不消灭,只是不再受法律保护,亦即成为学者所说的“自然债权(务)”,债务人自愿已履行的,受法律保护,换言之,债务人也有权拒绝履行。从这个意义上说,诉讼时效已过的,不影响债权(务)的存续,更谈不上消灭,但债务人由此却享有了不履行债务的抗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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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债权债务关系和担保法律关系(主债权 担保债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