鉴定人只有在法定的情形下才需要回避,行政诉讼回避适用的人员范围主要有以下几种:

  1、审理本案件的审判人员,其中主要就包括了本案的审判员和陪审员。

  2、参与本案的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员、勘验人员,若有法定必须回避的情况,那也需要回避。

  3、本案的执行人员,一般是参照审判人员的回避规定执行。

如果是行政诉讼鉴定人回避吗怎么处理(在行政诉讼中鉴定人不是回避的对象)

  当事人可以申请回避的人员不仅限于审理本案的审判人员(包括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如果本案的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有法律规定的必须回避的情况,当事人也可要求他们回避。对执行人员在执行过程中的回避问题参照申请审判人员回避的规定执行。

  当上述可适用回避的人员是本案当事人或与当事人有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及姻亲关系或者与诉讼代理人有夫妻、父母、子女或者同胞兄弟姐妹关系时,必须回避。另外,如其本人或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者本人与当事人之间存在其他关系从而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也必须回避。这里所说的“其他关系”是指除了与案件有利害关系和与当事人有近亲属关系之外的特殊亲密或有仇嫌关系,从而足以影响案件公正审理的情况。

  当事人认为审判人员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审判,有权申请审判人员回避。审判人员认为自己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应当申请回避。

  前两款规定,适用于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

  院长担任审判长时的回避,由审判委员会决定;审判人员的回避,由院长决定;其他人员的回避,由审判长决定。当事人对决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

  不管是行政还是民事案件,如果需要审判人员回避的话,都应该在法定时间内递交回避申请书,当然了,司法机关的工作人员为了确保案件的判决结果是公正的,通常不需要当事人递交回避申请书,自己也就主动避嫌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