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一】
家住广南县董堡乡牡露村民委员会某村的陆某与男子何某于1993年农历三月举行婚礼,同年10月,双方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证结婚。然而因家庭琐事经常发生矛盾,2005年12月陆某负气离家外出,之后与别人同居,至今已有四年。近日,陆某一纸诉状告到法庭,要求法院判二人离婚。
文山州广南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陆某于2005年底离家并与他人同居,现夫妻关系已名存实亡。陆某的诉讼请求法院依法予以支持;陆某作为妻子,未尽夫妻之间相互忠实的义务,有配偶而与他人同居,造成丈夫精神上的痛苦和内心的创伤,应承担相应的精神损害赔偿责任。遂于近日作出判决:陆某赔偿丈夫精神抚慰金人民币3000元。
【案例二】
陈某与丈夫彭某在2010年5月办理了结婚登记,2010年10月生育一名男孩。2014年6月,二人为经济问题发生争吵并分居,陈某于2015年4月第一次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经法院判决,不予离婚。2017年3月,陈某再一次向法院起诉与彭某离婚。
在庭审中,彭某表示愿意离婚,但他提出陈某在分居期间与他人同居且已怀孕(现已生育小孩),要求陈某赔偿他的精神损失费3万元。法官认定,根据《婚姻法》规定,酌情认定由陈某给予彭某离婚损害赔偿款3万元。
【法条链接】
《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综上所述,如果因为妻子与他人同居而离婚的,在丈夫无过错的情况下,是可以请求离婚损害赔偿的。以上就是臻睿律师www.zhenruikeji.com小编为您整理的关于离婚损害赔偿的相关知识介绍,如果您还有其他关于离婚损害赔偿方面的疑问,欢迎咨询臻睿律师www.zhenruikeji.com专业离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