妻子拒做亲子鉴定推定出轨免除丈夫抚养义务
近日,江西省会昌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丈夫疑妻子出轨与他人生下一男孩,诉至法院请求离婚,并要求女方补偿抚养该男孩生活费的离婚纠纷案,因女方拒绝作DNA亲子鉴定,根据证据推定,不认定男方与男孩有亲子关系,判决男方免除抚养义务,女方补偿男方抚养其子生活费共计8355.09元。
2011年4月,原告张某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诉至会昌县人民法院要求和被告郭某离婚。庭审中,被告郭某表示同意离婚,但原告张某否认其子张某某与其有亲子关系,认为从出生时间推算张某某系原告与他人发生不正当关系所生,同时提出亲子鉴定申请并要求赔偿,被告郭某当庭表示不同意亲子鉴定。因亲子关系涉及到抚养义务,为查明事实,该院准予张某提出的亲子鉴定请求,裁定中止诉讼并委托某司法鉴定中心进行鉴定。经法院释明并发出书面通知后,在指定的鉴定时间,张某到场,而郭某未带其子张某某到场并拒不配合导致鉴定无法进行。
法院认为,张某与郭某分居多年,感情确已破裂,判决原、被告离婚,至于张某提出的张某某是郭某与他人所生的主张,由于郭某拒不作亲子鉴定,根据证据规则女方郭某应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推定张某的主张成立,即张某与张某某的亲子关系不予认定,张某不承担张某某的抚养义务,同时判决次子张某某由郭某抚养并补偿张某抚养张某某的生活费共计8355.09元。据此会昌法院作出以上判决。
李律师提醒:离婚案件主要涉及到三个方面,一为解除婚姻关系;二为财产分割;三为子女抚养;在每个案子中,每个方面均有当事人自己的期待值,为了使当事人的期待值能够达最大化,请重视离婚相关证据的保留。前苏联人瑟*科曾经说过:“在决定离婚之前,有一段漫长的、痛苦的、艰难的思索理由的过程,即从个人的需要、利益、见解、价值观的角度全面为自己的决定提出根据的过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