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条文主旨】婚内分割财产重大理由的解释“婚姻法解释(三)”第四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请求分割共同财产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下列重大理由且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一)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行为的;(二)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的。解读:婚内财产分割的权利规定,无疑对于充分保障婚内财产权利有着重大意义。给无法离婚、不便离婚、不想离婚的当事人快速寻求夫妻共同财产权利保护提供了重要的法律途径。“婚姻法解释(三)”将婚内财产分割的诉请从“不予受理”变更为“不予支持”,简单两个字的变更使得婚内财产分割的权利保障更为充分,表明人民法院对于不请求离婚,只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诉讼案件亦应受理。至于人民法院受理后能否支持该诉讼请求,则明确列举了两种支持情形,支持条件的设定也比“原征求意见稿”中多了一种。问题在于,人民法院支持婚内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条件除了两类列举的有侵犯夫妻共同财产情形外还附加一个“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条件。何为“不损害债权人利益”?法院在审理婚内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案件时如何体现保障债权人利益,是直接驳回原告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请求,还是支持在债权人的债权范围外进行财产分割?显然这将由法院的自由裁量确定。问题还在于,债权人的债权是否合法、合理又该如何审查,是追加第三人呢,还是另案审理?如若夫妻共同财产不足于清偿到期债务,而夫妻一方又急需费用支付重大疾病的,是救人还是还钱呢?附:《婚姻法》第十七条第(二)款:夫妻对共同所有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第二十条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付给扶养费的权利。天津市滨海新区赵*国律师咨询电话:138020019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