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孩子的法定监护人顺序是什么
1、未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人的范围和顺序是:
(1)父母;
(2)祖父母、外祖父母;
(3)兄、姐;
(4)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2、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二十七条
二、法定监护人如何设立
法定监护人的设立,依其方式,可以划分为当然设立、协议设立和公权力指定设立。
1、当然设立,指第一顺序人全体作监护人。
2、协议设立,可分四种情况:当第一顺序人为二人以上时,经其协议,只由其中一部分人作监护人。经各顺序人协议,由第二顺序人作监护人。经精神病人监护人各顺序人协议,只由第三顺序人或第四顺序人作监护人。经各顺序人协议,由各顺序人共同作监护人。
3、公权力指定设立,即由主管组织指定监护人的设立方式。其要件为:不能依照当然设立和协议设程序产生监护人,尤其对于何人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情况。由主管组织指定。关于主管组织,《民法典》规定是未成年人父、母所在单位(当父母不在同一单位时,则由两个有资格指定的机关指定〉,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村)民委员会。在为精神病人指定监护人时,是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村)民委员会。指定单位为解决监护争议依法指定监护人时,只需将指定结果以书面或者口头的形式通知被指定人,该指定即成立,被指定人应依法承担监护人的职责。但是,主管组织的指定,不是终局性的。当事人如果不服,可以诉诸法院裁判。
在我国法律中规定了未成年人的监护人的顺序依次为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希望以上内容能对你有所帮助,如果你还有其它问题可以到臻睿律师www.zhenruikeji.com咨询专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