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前羁押与人权保障的关系是什么?
两者是有机统一的,在审前羁押实施时也需要人权,审前羁押是指在有罪判决生效之前剥夺嫌疑人或被告人的人身自由的一种法律状态。大陆法系国家通常称“未决拘禁”,即在有罪判决生效之前的羁押。而英美法系国家通常仅指审判开始以前的羁押。审前羁押对罪嫌疑人的身体健康、基本人权及其他权利的影响甚至比在监狱服刑的犯人还要大。在我国,审前羁押的范围、期限长久以来都被一直诟病,践踏人权的问题也较为突出。
二、审前羁押的具体形式有哪些?
审前羁押的基本形式主要有刑事拘留和逮捕两种形式。刑事拘留是指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在刑事案件侦查中,对现行犯或重大嫌疑分子,暂时采取的强制措施。逮捕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为了防止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实施妨碍刑事诉讼的行为,逃避侦查、起诉、审判或者发生社会危险性,而依法暂时剥夺其人身自由的一种强制措施。在司法实践中,两种羁押形式以逮捕最为常见。依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实施逮捕具备三个条件: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犯罪嫌疑人所涉嫌的罪可能被判处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我国《刑事诉讼法》虽然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不得确定有罪。但在司法实践中,有罪推定的观念仍然根深蒂固,远远没有消除。仍然有很多侦查人员认为犯罪嫌疑人就等同于犯人,因此对犯罪嫌疑人予以羁押是天经地义的事情。根本没有认识到审前羁押应当是刑事诉讼中的特殊形态,而不应是常态。
司法机关根据自己的司法审理需要,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进行羁押处理,但相关情况是需要在法律规定的程序和要求上进行的,如果存在违反了法律适用的情况,或者造成超期羁押等问题的, 必须对犯罪嫌疑人的人身权利造成了严重的侵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