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不宜羁押的累犯如何判刑
对于不宜羁押的累犯,要依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判刑,在量刑的基础是从重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一条 【量刑的一般原则】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
第六十五条 【一般累犯】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
二、重新计算羁押期限怎么计算
1、在侦查期间,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自发现之日起依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的,由公安机关决定,无需人民检察院批准,但须报人民检察院备案。
2、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完毕移送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期限。
3、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的案件,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重新计算审理期限。
4、人民法院改变管辖的案件,从改变后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重新计算审理期限
5、第二审人民法院发回重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的案件,原审人民法院自收到发回案件之日起,重新计算审理期限。
6、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的案件,审理期限应当从决定转为普通程序之日起计算。
通过上述分析知道,依据《刑法》的规定,不宜羁押的犯罪分子构成累犯的,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判刑,人民法院会在量刑的基础上,从重进行处罚。如果需要法律方面的帮助,读者可以到法律咨询网www.zhenruikeji.com进行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