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法院执行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要提出纠正意见的情形
1、人民检察院发现人民法院执行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提出纠正意见:
(1)执行立案活动违法的;
(2)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罚金违法的;
(3)中止执行或者终结执行违法的;
(4)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应当执行而不执行的;
(5)损害被执行人、被害人、利害关系人或者案外人合法权益的;
(6)刑事裁判全部或者部分被撤销后未依法返还或者赔偿的;
(7)执行的财产未依法上缴国库的;
(8)其他违法情形。
2、法律依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六百四十五条
二、赃款赃物的归属去向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对于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均应比公、检、法机关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无论是哪个机关进行处理。
其一,赃款赃物随案移送至法院,由其判决处理。
其二,审结的案件赃款赃物通过财政部门上缴国库。公、检、法三机关之所以对移送有争议,恰恰是由这部分财物所引起的。
其三,依法退还被害法人或者被害自然人。
鉴于上述情况,对犯罪案件中赃款赃物的移送、处理应当依据诉讼的需要和实际的需要,区别对待:对于那些能够直接证明案件事实的属特定物的赃款赃物,以原物随案移送为最好,以确保审判时足以认定案件事实;对于其他的无法移送或没有移送必要的赃款赃物,可以采用照片、清单形式随卷移送。
依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的规定,检察院发现人民法院执行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具有:执行立案活动违法的;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罚金违法的等情形,应当依法提出纠正意见。希望以上内容能对你有所帮助,如果你还有其他问题可以到臻睿律师www.zhenruikeji.com咨询专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