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行政处罚权的管辖发生争议的可以双方都执行吗?

  对行政处罚权的管辖发生争议的是不能双方同时执行的。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是指依法将两个或两个以上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权集中由一个行政机关行使,原行政机关不得再行使已集中的行政处罚权的一种行政执法制度。中央垂直领导机关的处罚权和限制人身自由的处罚权不得被集中行使。

  二、行政处罚的法律特征是什么?

  (一)行政处罚的主体是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其他行政主体。应当注意两点:

  1、某一特定行政机关是否拥有处罚权和拥有何种、多大范围内的处罚权,都由法律、法规予以明确的规定;

  2、虽然行政处罚权主要是属于行政机关的,但如果经由法律授权或行政机关委托,行政处罚权的实施权亦可由被授权、被委托的组织行使。

  (二)行政处罚的对象是作为相对方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这一点使之区别于行政机关基于行政隶属关系或监察机关依职权对其公务员所作出的行政处分。

对行政处罚的管辖权发生争议(根据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对管辖发生争议的应当协商解决)

  (三)行政处罚的前提是相对方实施了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行为。也就是说,只有相对方实施了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行为,才能给予行政处罚;再则,只有法律、法规规定必须处罚的行为才可以处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不能处罚。

  (四)行政处罚的性质是一种以惩戒违法为目的具有制裁性的具体行政行为。这种制裁性体现在:对违法相对方权益的限制、剥夺,或对其科以新的义务。这点使之既区别于刑事制裁、民事制裁,又区别于授益性的行政奖励行为或赋权性的行政许可行为。

  如果两个或者多个部门都对行政处罚权的管辖划分问题出现争议的,需要第一时间向上级的行政部门申请,确定最终拥有行政处罚权的部门是什么,而不能同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这是不合理的行为,当事人有权对多个行政处罚决定不予履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