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买卖合同纠纷确定管辖的一般规范是怎样的
1、确定买卖合同纠纷的管辖如下:买卖合同中的双方当事人已经约定有管辖条款的,应当首先按其约定确定管辖法院;约定的管辖法院不能违反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没有约定的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 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十八条 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即时结清的合同,交易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当事人双方住所地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房屋买卖纠纷的管辖地怎么确定
房屋买卖纠纷管辖地的确定由房屋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部分情况下也可以由被告户籍地或者居住地法院管辖。当事人也可以自行协商管辖法院.发生房屋买卖纠纷时,按照合同约定的法院提起诉讼。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三十四条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讳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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