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张某和林某为未婚同居的关系,双方都看好房产投资,却无奈资金不足。2011年3月5日经商议两人共同购买某市商品房一套。购房合同买受人为张某和林某,双方通过银行汇款直接向开发商支付了首付款。但是按揭借款合同中借款人为张某,抵押人为张某和林某。2011年9月房价下跌,此时恰逢二人分手,林某不愿意偿还月供;而此房屋产权证书已下来,张某为房屋所有权人,林某为房屋共有权人。购房时双方就产权份额及出资额和月供承担等无明确约定。为了取得房屋的所有权,张某将林某诉至法院。

  【法律解读】

  法院判决:双方各享一半产权

  法院经审理认为,房屋为张某和林某共同出资购买,且双方已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和共有权证,张某和林某应各自享有房屋50%的产权。张某对银行所负债务,由张某和林某共同承担;张某单独向银行承担的部分,可向林某追偿。

  本案中张某和林某买房时虽为情侣关系,但双方是基于共同投资的意思表示而合伙买房,而且林某已履行部分出资义务,因此将张某和林某之间的法律关系定性为合伙协议关系更为妥当。

  律师说法:合伙所购房屋的产权归谁

  合伙买房主要基于如下几种情形:朋友之间合伙买房投资;婚前男女共同出资买房自住;亲属共同买房自住。购房时如有明确约定,则产生争议后不难处理。若购房各方无明确约定,则应根据出资与否区别对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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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各购房人共同出资的,则各购房人之间可视为合伙协议关系;

  2、部分购房人并不实际出资,但名义上为共同购房人的,按赠与合同处理,此种情况多发生于亲属之间和准备结婚的男女之间。

  无论是产权份额的赠与还是共同投资,合伙购房时都应该签署书面协议,明确约定各方的出资、月供承担方式及产权份额,并约定房屋的使用、收益和处分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