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死亡疾病范围是怎样的

  《工伤保险条例》十五条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在48小时之内死亡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那么此条规定的“突发疾病”是什么情形呢? 有的人认为,“突发疾病”应为发病前本人不知自己患有疾病,发病前未进行过任何针对疾病的治疗,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疾病突然发生的情形。

  有的认认为,《工伤保险条例》立法的目的在于加强对处于社会弱势的劳动者基本权益的保障,因此,应作出对职工有利的解释。

  因此,“突发疾病”应从广议上理解,即除了上面理解的“突发疾病”的情形外,还应包职工患有先天性疾病、间歇性疾病、慢性疾病或其他已彰显症状且职工本人也已知晓的疾病。 在实践中,一般也按第二种观点予以认定为“视同工伤”。只要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以较快的速度发作,并导致了职工在岗位上死亡或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就属于《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突发疾病”的情形。

  试用期职工患病企业怎么办

工伤死亡标准及赔偿(工伤死亡赔偿范围及标准)

  1、用人单位最好对于录用条件能够作出明确的规定,并严格作出考察记录定期由劳动者签字认可,这样不仅有利于用人单位对员工的管理,也避免了用人单位在发生劳动争议时难以举证的问题。

  2、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患病,被单位以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合同,如果是初次就业,则无法享受失业保险中的医疗待遇,因此希望社会救助制度能够发挥作用,不至于使劳动者雪上加霜。

  3、对于用人单位等到劳动者医疗期满再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因为那时已经过了试用期,企业再同患病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就要承受更大的解除劳动合同成本,因此建议企业从多重的角度考虑是否有必要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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