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法院调解后到期不给钱怎么办

  经人民法院调解达成协议,用人单位逾期不履行的,工伤职工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执行。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七条规定,经人民法院调解达成的工伤保险待遇协议,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不按人民法院调解书的规定履行义务的,工伤职工可以向用人单位住所地或者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民事诉讼法》

  第九十七条 调解达成协议,人民法院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书应当写明诉讼请求、案件的事实和调解结果。

  调解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送达双方当事人。

  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第二百二十四条 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第二百三十六条 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也可以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

  调解书和其他应当由人民法院执行的法律文书,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调解书和其他法律文件一样,都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在签订之前产生效力之前还可以进行反悔以及更改,但是在发生效力之后,不管愿不愿意当事人都必须按照调解书的内容进行履行,当然如果情况比较复杂的,可以咨询律师帮忙处理,臻睿律师www.zhenruikeji.com也提供律师在线咨询服务,欢迎您进行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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