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过试用期公司是否再签新的试用期合同
不可以。公司的这种做法是没有道理的,根据《劳动合同法》的第19条的规定:“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试用期间,劳动者有以下三种情形之一:
1、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
2、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3、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用人单位可以说明理由解除劳动关系,如果不解除劳动关系,即说明劳动者符合公司的要求,不能再重新签订劳动合同,也不能再约定新的试用期。
《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 【试用期】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第二十条 【试用期工资】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第二十一条 【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在试用期中,除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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