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应当终止法律援助的情形有哪些

  法律援助应该终止的情形包括受援人不再符合法律援助经济困难标准、案件依法终止审理或者被撤销等。

  《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程序规定》

  第三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法律援助:

  (一)受援人不再符合法律援助经济困难标准的;

  (二)案件依法终止审理或者被撤销的;

  (三)受援人自行委托其他代理人或者辩护人的;

  (四)受援人要求终止法律援助的;

  (五)受援人利用法律援助从事违法活动的;

  (六)受援人故意隐瞒与案件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证据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终止的其他情形。

  有上述情形的,法律援助人员应当向法律援助机构报告。法律援助机构经审查核实,决定终止法律援助的,应当制作终止法律援助决定书,并发送受援人,同时函告法律援助人员所属单位和有关机关、单位。法律援助人员所属单位应当与受援人解除委托代理协议。

  受援人对法律援助机构终止法律援助的决定有异议的,按照本规定第十九条的规定办理。

  二、法律援助需要提供的材料

  (一)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的身份证明,代理申请人还应当提交有代理权的证明。

  (二)经济困难的证明。

  (三)与所申请法律援助事项有关的案件材料。

  申请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填写申请表;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请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由法律援助机构工作人员或者代为转交申请的有关机构工作人员作书面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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终止法律援助决定书(法律终止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