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该如何对境外的债务人实行追债
可以起诉解决。
由谁起诉,即谁应是原告
(一)债权人(货物的卖方
1.有利之处:其雇员了解有关交易、债务及和解讨论的事实。
2.不利之处:
(1)距离远,可能还有语言上的困难,会造成与律师沟通不便。
(2)如果记名为诉讼的一方,很可能必须来美国作非公开出庭的作证,特别是如果债务人同意支付旅费。
如果不记名为诉讼的一方,则只会被传唤作非公开出庭的作证,而且不会被强制来美国。
(3)如果记名为诉讼的一方,可能会在反诉状中被列为被告。在这种情况下,通过雇用律师送达反诉状比较容易(如果卖方不记名为诉讼的一方,则提起反诉的债务人必须按《海牙公约》规定的程序送达债权人)。
(二)中国XX保险公司(根据债权人书面委托)
有利之处:
(1)有较丰富的经验,对付债程序和诉债程序比较熟悉;
(2)政府的分量和地位可以说服一些债务人付款。
(三)当地讨债代理机构或其他代理人
有利之处:
(1)距离近,语言相同,便于双方沟通和及时作出决定。
(2)债务人难于对债权人提起反诉,然而,债务人可以对受托人提出:
a.债务人拥有对债权人的一切抗辨;
b.债务人对债权人拥有的发生于委托之前的一切权利。
(四)如系委托,所有的债权人,即所有的合同中的卖方,必须签订委托书
(五)如系委托,立即将委托通知书提交债务人。提交后,债务人必须把债款付给受托人;付给委托人不能解除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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