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承包人是否享有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实务中对此有争议。一种观点认为,民法典有关优先受偿权的立法目的是为了解决发包方拖欠承包方工人工资的问题,处于立法政策的考虑,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场合,仍然要保护施工企业工人工资,承包人应当就所建工程享有优先受偿权。另一种观点认为,优先受偿权依附于工程价款这一债权而存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后,依无效合同处理原则,双方应当互相返还财产,但承包人的投入已物化到工程中,无法返还,故参照合同约定结算工程款,是无法返还情形下的折价补偿方式。所以在合同无效,承包人对发包人享有的仅是财产折价返还请求权,而非工程款支付请求权的情形下,承包人不享有优先受偿权。
由于建筑市场违法违规行为的普遍,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被认定无效占有很大比例,如果认定合同无效时,承包人均不享有工程价款的优先受偿权,则很难平衡双方当事人的利益关系,承包人处于不利的地位,工程款债权很难实现,工人工资亦难以保护。从立法目的考虑,应尽可能保护承包人工程款的优先受偿权。
工程款优先权是《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赋予建设工程施工方的一项法定优先权,目的是保障施工方能够及时取得工程款,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被认定无效,施工方优先权仍受法律保护。
另外,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因发包人原因,工程长期停工,双方亦终止承包关系,案件进入诉讼时,已远超合同约定竣工时间6个月以上,优先权期限应从何起算?应当结合优先权立法精神及案件实际情况,可以从双方协商确定的工地移交之日起算优先权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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