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10月13日,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两位租车人到公安交警部门接受违章处理并赔偿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经济损失3000元。
2007年9月,原告作为出租方与被告王-海作为承租方、被告王-民作为担保方签订了两份洛阳市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车辆租赁合同,约定:甲方将黑色桑塔纳轿车租赁给乙方使用,租赁期限分别为:2007年8月3日18时25分至2007年10月3日18时25分和2007年11月8日12时58分至2007年11月11日12时58分;租金分别为每月3000元和每天150元。合同第三条双方的权利义务第19项约定,租赁期以内,车辆发生交通事故或被电子警察拍照等违章行为,因乙方原因没有及时处理致使车辆无法正常对外租赁的,乙方同意每天向甲方交纳300元进行补偿,直至该违章记录消除为止。合同第五条丙方作为担保方责任为:对乙方转移车辆用途、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利用租赁车辆从事非法及盈利活动等行为,承担法律和经济赔偿连带责任,担保期限为一年。合同签订后,原告如约将该车交于被告使用,被告也如期还车。被告在使用该车期间,先后两次超速一次违章停车;原告多次与被告协商处理此事,被告至今未到交警部门接受处理。
法院认为,原、被告所签协议合法有效。被告在租车期内违章被电子警察拍照,应由被告王-海接受交警部门的处理,但在原告再三催促下,被告未及时接受交警部门处理,属违约应承担本案全部责任。因被告王-海未及时接受交警部门处理,消除违法记录,致使所租车辆无法正常年审,给原告造成一定的经济损失。被告王-民依约应对被告王-海以上行为及经济赔偿数额承担连带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做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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