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迫卖淫罪的概念及如何处罚
强迫卖淫罪,是指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迫使他人卖淫的行为。
(一)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人身权利和性的不可侵犯的权利。犯罪的对象是“他人”,这里的“他人”主要是指妇女,也包括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和男性。
(二)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背他人意志,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迫使他人卖淫。至于用何种方法强迫他人卖淫,法律上没有限制。实践中主要用暴力、胁迫的方法,如对他人殴打、虐待、捆绑或以实施杀害、伤害、揭发隐私、断绝生活来源相威胁,或利用他人走投无路的情况下采用挟持的方法迫使他人卖淫。如果仅仅是采用物质引诱、暗示、鼓动他人卖淫,没有违背他人意志的,不构成本罪。
(三)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即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本罪。
(四)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且为直接故意。法律上没有要求行为人主观上必须具有营利的目的,只要故意强迫他人卖淫就可构成本罪。
处罚标准
组织、强迫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组织、强迫未成年人卖淫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并有杀害、伤害、强奸、绑架等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诱骗、强迫被拐卖的妇女卖淫或者将被拐卖的妇女卖给他人迫使其卖淫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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